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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7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要进行登记,应如何办理?

  (一)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初始登记提交: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查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三)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四)告知

  对符合标准的,记载于登记簿,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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