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9835-5970
热门话题: 房产开发 | 房产租赁 | 土地、商品房买卖 | 房产确权 | 二手房买卖 | 签证与索赔 | 欠款与结算 | 工期和质量 | 合同无效与解除 | 分包和转包
您现在的位置是:沈阳房产工程律师网>律师文集>  正文

房屋抵押登记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为了让资金更好的流动,或许会抵押房子去贷款。现代对于许多中小型企业而已,这或许是一个让资金流动的方法之一。对于房屋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需要我们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其具体程序为: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记审核与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 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相关文章: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