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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3

  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则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相比谁更优先呢?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当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和行使,对于如何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86条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作狭义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从字面解释的角度看,《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同样属于工程承包人,对应的业主同样属于发包人,因勘察、设计合同拖欠工程款性质的勘察费、设计费,同样属于物化在工程中的工程造价,而且《合同法》第286条也没有明确排除勘察、设计合同,所以被拖欠工程价款的勘察人,设计人同样可按已出台的司法解释行使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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