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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4

  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际竣工时出现工期延误而又无合法免责事由的,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那么,承包方可以顺延工期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发生这些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均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当然在实践能否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后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能否据此进行索赔(工期延误与索赔是相应关联一对概念)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一方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另一方面工期的顺延还涉及顺延程序、证据固定、索赔权利的主张等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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