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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按照约定结算是否合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因为没有资质的施工人采用挂靠和借用其他资质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在司法解释上得到了支持。这里似乎认可了无效合同的部分效力,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58对无效合同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应该合同取得地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其毕竟系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实体中。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已经达到。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实质出发点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既然是作为作价补偿,那么与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不矛盾。

  《建筑法》及建筑类相关行政法规的立法前提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既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了,就是说达到了立法的初衷。从实际上意义来说,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施工承包合同与有效施工承包合同在最终目的上已经统一,也符合相关法规的立法要求。

  所以,在此基础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合理解决纠纷,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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