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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发包人逾期竣工反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们向开发商追讨工程款时,发包人要求我们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甚至要求赔偿逾期竣工损失,我们该怎么办?

  【索赔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典型判例】7月,承包人苏西建工与发包人浦川物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次年4月;逾期竣工的,每天按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9月5日,工程正式动工。第三年5月,承包人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当时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绿化及室外工程尚未完成。第四年10月,发包人在浦东新区建设局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后,发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包人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627万元,另赔偿由于其延期竣工,造成无法按时履行与小业主的买卖合同而应支付的违约金1580万元。审理中,发包人提供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法院查明发包人主张的违约赔偿金并非其实际支付给购房者的金额,而是依据其与小业主签订的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及办证日期作出的理论上的计算。(选自索倍网判例5A 0164)

  【典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迟延竣工,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且应赔偿发包人受到的向小业主支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发包人应赔偿给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属于承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索倍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发包人应赔偿给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与逾期竣工没有必然的联系,与施工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分属于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承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逾期竣工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更何况,合同已经约定了承包人逾期竣工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再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发包人损失。另外,工程逾期竣工也有发包人的原因。判例中,法院也支持该观点。

  【索倍支招】首先,做好工期索赔,收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证据材料,及时要求顺延工期,以减少工期延误的天数,继而少支付违约金。其次,在追讨工程款前,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可能提起的逾期竣工等反索赔,如该反索赔风险大,可等到竣工两年后再追讨。最后,在诉讼时,可以并以未发生实际损失或者违约金过高等为由要求减免赔偿金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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