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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不适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有效力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工程竣工验收不适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有效力吗?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

  【规则详解】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依照上述规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即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合格,要由发包人进行验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就是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以确定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是否符合质量约定。

  按照建筑行业解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收到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查验接收的行为。

  在承包人交付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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