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共有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共有的房产,若一方共有人以变造、伪造的法律文书获取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对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可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部分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原系夫妻,2001年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涉案房屋归被告一居住,但未对涉案房产产权予以分割。后被告一携法院判决书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随后抵押给被告二兴业长宁支行及被告三担保公司。原告知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判令三被告签订的《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部分无效,被告二兴业长宁支行应注销涉案房屋上所设的抵押权登记。
【法律问题】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对于共有的房产,若一方共有人以变造、伪造的法律文书获取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对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可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