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9835-5970
热门话题: 房产开发 | 房产租赁 | 土地、商品房买卖 | 房产确权 | 二手房买卖 | 签证与索赔 | 欠款与结算 | 工期和质量 | 合同无效与解除 | 分包和转包
您现在的位置是:沈阳房产工程律师网>律师文集>  正文

房产地产统一抵押的法律规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8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债务人将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给债权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麻烦。那么,关于房产地产统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说明】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债务人将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给债权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而《物权法》彻底解决了该问题,其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致性,不得分别抵押,必须同时登记,若未同时登记,则视为一并抵押。

  可见《物权法》确定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绝对性,不存在房地抵押给不同当事人或者只抵押房屋、不抵押土地而造成日后处分时出现的房地分离问题,有效地遏制了长久以来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杜绝了日后这种纠纷的发生。


相关文章: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工程款纠纷案由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