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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要办理什么手续?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6

  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那么出租房屋要满足什么条件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1、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合法条件?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2、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

  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出租房屋应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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