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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欠款原因剖析以及如何应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3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越来越快,其所创造的财富和利润也是相当的可观,但是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却始终没能得到有效控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建筑业的发展,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种种不稳定因素。据 2004年8月建设部公布的数据,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其中截止2003年末,全国共有12.4万个竣工项目,拖欠总金额1756亿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拖欠工程款的实际数额是相当惊人的.

  工程承揽难、融资难、清欠更难!这是众多承包商的共同感叹。如今建筑市场是:法律日臻完善,欠款愈演愈烈;清欠力度日渐加大,实际效果不尽人意;诚信者举步维艰,违规者蒸蒸日上。就清欠手段而言,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尚在酝酿,营造诚信社会氛围为时尚早,诉诸法律又非最佳途径。然而,建筑企业不能因噎废食、裹足不前,只能迎难而上,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欠款和清理欠款的方法。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和现行法律,试图分析欠款原因并提出数条清欠策略,为治理清欠贡献绵薄之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房租发票拖欠工程款已经严重阻碍了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的正常运转,成了我们建立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工程原因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一、发生欠款的四点原因。

  1、政府审批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能力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源头。在拖欠工程款的案例中,有85%以上源于资金先天不足或概算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拖欠。

  2、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为欠款埋下伏笔。

  3、建设单位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

  4、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合同法》286条规定了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但又有种种限制;提起诉讼属于最终手段,但时间冗长、程序繁琐,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缺乏有力清欠手段造成屡清屡欠、清老欠新。

  5、施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6、市场原因: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加上农村施工队伍的迅速发展,使本来就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

  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自是有苦说不出,就是东挪西借垫资承包也要做下去,因为没有工程就没有盈利,企业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施工企业就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寻求企业的生存之路,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7、信用体系不健全,诚信意识薄弱信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在建设领域里诚信经营更是显得无比重要。

  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信用经济发展较晚,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还未形成,建筑企业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在建设领域盛行,少数企业甚至将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的手段,丢失诚信,弃合同于不顾,在拖欠之路上越走越远

  二、几点应对策略。

  1.行政措施(1)资金审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转变观念,以营利为中心。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3、项目审批据报道,1998年在国家财政部门审核的23320个投资项目,审核投资资金额为759亿元,核减不合理支出88亿元,审减率为11%。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4、建立企业定额,掌握报价技巧。

  目前,工程招投标普遍实现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合理低价中标的策略,故承包商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循序渐进地建立适合自己的企业定额。如果继续套用国家定额,不能与时俱进,最终将迷失方向。投标报价时,还要充分预测到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减量的幅度,采取相应报价策略。

  5、明确设置固定价的可调条件。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然要按照固定价报价。固定价又称闭口价,包括单价闭口和全价闭口,二者在合同约定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但是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

  6、市场整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任务来抓。

  7、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8、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9、竣工结算:充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而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这无疑赋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10、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质量合格和如期竣工是完整获取工程款之前提。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3、10条,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违背发包人缔约目的,其有权拒绝接受和支付工程款,故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将意味着劳而无果,惨遭损失。如果开工迟延和竣工逾期,承包人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故应当加紧施工,确保工期。

  11、及时做好签证工作。

  签证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事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故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应当签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误、开工延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增加、指令变更等。签证载体包括:签证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数据电文等。

  12、聘请法律顾问。

  工程款往往与合同漏洞、质量纠纷、签证索赔、违约责任密切相关,聘请专业律师不失为高明之举。专业律师可以审查合同条款、评估合同风险;可以为企业决策出谋划策、为员工法治培训;可以动态监控合同履行,及时解决纠纷;可以指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及时收集证据,为调解诉讼奠定基础。总之,专业律师在建筑行业的作用日益凸显,不容忽视。

  13、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示范文本为28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14.经济措施(1)工程担保所谓工程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样,既能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又能保障承包单位的利益。

  15、利用多种途径收回欠款。

  建设工程周期长投资大,提起诉讼耗事耗力且结果难卜,故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之上策,不仅能够及时收回欠款,还能为再次合作奠定基础。承包人可以不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换取及时清偿欠款;可接受发包人的经营产品、生产投资、库存材料、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实现债权;还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让、债权贴现等方式收回欠款。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怎样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呢?

  ①加强客户资金管理,投标前对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产调查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避险策略;

  ②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把分散的客户信息加以收集、整顿;

  ③充分利用银行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的各种数据,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

  ④制定相应的避险对策,以便一旦发生拖欠,及时处理。

  2000 年,美国管理协会的专家们在分析我国企业管理状况时指出:中国企业在管理上普遍存在两个半缺陷;一是工程造价管理,大多数企业不懂得如何正确计算工程造价;一个是信用风险管理,目前还几乎是一个空白。剩下的半个是人力资源管理,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人事管理,离人力资源管理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一分析是否科学还待研究,但缺少信用风险管理却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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